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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C 社团事业部管理条例》

更新:2014-09-19 17:04:44  |  分享:Seas ( V100 )  |  来源:原创  |  阅读:9
标签:管理条例社团事业部

本条例根据《GEC社团章程》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能”制定,从属《GEC社团章程》及《GEC社团管理条例》之相关细则。
 
 
一、 设立社团事业部门目的:
 
GEC本身是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主要依靠志愿者为公益奉献的热情而建立;但一个公益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光靠志愿者们的热情是不够的,因此,公益和商业两者相伴而行是最好的选择,就好比一个人必须用两条腿走路才能走得更稳一样,这种模式也是当今许多公益组织正在使用的,例如中国红十字会等。
 
此外,公共部门负责策划公益性质活动,事业部门负责承办商业性质活动,两者职能清晰,互不干扰,但又同时相互支持,一同成长,有利于让带有不同想法的志愿者在GEC的组织内都能找到合适自己并愿意为之奉献的部门;而且不同性质的活动也能吸引带有不同倾向性的参与者,两者并行有利于GEC团结和吸引不同的外语爱好人群。
 
二、 社团与事业部门关系:
 
GEC社团与旗下事业部门属于合作关系,而非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社团总理事会只对事业部门的新建(即合作)进行前期审核,对事业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等均不干涉;对事业部门开展的与社团有合作分成协议的商业活动提供社团支持并拥有收益监督权;对事业部门开展的与社团无合作协议的商业活动不提供社团支持但保留活动冠名权,若总理事会表决反对冠名,则该活动不可以以本社团名义举办,否则社团保留追究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事业部门开展的一切活动的法律责任由相关组织人员或该事业部的法定代表人承担,GEC社团不承担任何事业部门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 社团事业部建立与退出:
 
1) 建立:
a. 任何个人贡献值超过1000分的社团成员可向社团财务部提交建立事业部申请,包括活动计划,人员组成等。
b. 财务部与事业部申请负责人协商收益分成计划,然后与相关计划报告一并提交理事会表决。
c. 理事会在季度例行会议中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获得通过则该事业部建立并记录在册。
 
2) 退出:
a. 事业部一年内没有组织任何活动的视为该事业部自行退出。
b. 任何理事会成员有权提出撤销某事业部议案,获得通过则该事业部退出。
c. 事业部退出社团后禁止再以社团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否则社团保留追究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 社团事业部其他规定:
 
1) 事业部成立后开展的相关活动,社团各部门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支持,并获取相应的收益或贡献值。
2) 事业部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人自动成为当届社团总理事会代表该事业部门的理事。
3) 事业部理事的理事会表决权由该理事的个人贡献值决定。
 
五、 条例修改:本条例任何修改需经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六、 解释权:社团总理事会拥有对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
 
七、 条例简史:
        社团成立筹备委员会成员:Clara, Oran, Janice, S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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